窑炉

我为群众办实事窑炉搬家引纠纷,司法为

发布时间:2022/5/17 13:08:25   
红河州建水紫陶是建水县地方文化的代表,地域特色非常丰富,同时也是中原和边地文化相互融合促进的产物,是一种独特的民族工艺。随着建水紫陶产业的发展壮大,紫陶产业相关的民事纠纷也随之涌现。案情简介

原告建水县某紫陶坊需从建水零公里把窑炉搬迁至陈官安装重建,经与被告潘某口头协商,双方达成共识,搬迁及安装重建的工程由被告潘某承揽,安装完成且窑炉正常使用后,原告支付被告元报酬。

年3月23日,潘某在组装窑炉时,未按规定安装合格,导致返工安装。4月11日,潘某第二次安装时,由于操作不当,窑车倒塌,窑车上的零部件全部损坏,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元。且由于被告组装的窑炉不合格,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烧出的紫陶发青,造成经济损失元。后紫陶坊与潘某交涉赔偿损失,潘某却把责任推给自己的工人万某。由于潘某的推责,紫陶坊只能另请他人来修理安装,为此支出工时费、零配件款共元。

紫陶坊认为,其与潘某已形成合同关系,潘某未能将窑炉安装完成并确保正常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万某是根据潘某的安排来完成工作任务,故潘某作为老板应对紫陶坊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于是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及时联系被告潘某,潘某辩称自己与工人万某是按照正常操作来安装窑车的,窑车倒塌是因为原告紫陶坊的厂长周某不听他们的劝告,擅自推动窑车才导致的,己方不应该承担责任。

经庭审查明,原告紫陶坊的厂长周某确实在窑车没有完全修好的情况下擅自推动了窑车,其对窑车倒塌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潘某在安装窑炉时并不具备安装资质,其营业执照也是在事故发生后才补办的,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考虑到如果双方调解不成,下一步将对窑车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当事人要支付相应的鉴定费用,必将加重当事人经济负担,不利于案件的解决。为此,承办法官庭后多次通过电话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从经济损失扩大的危险,到类似纠纷对紫陶产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层层深入,释法明理,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潘某于8月24日赔偿原告紫陶坊损失元,剩余损失及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协议达成后,被告潘某当天就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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