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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燃煤(油、柴、气)锅炉窑炉电能替代项目目录(年第二批)》的通知(川发改能源〔〕号),详情如下:
有关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
我委(局)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和全省电能替代工作推进情况,经研究,现将《四川省燃煤(油、柴、气)锅炉窑炉电能替代项目目录(年第二批)》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燃煤(油、柴、气)锅炉窑炉电能替代项目管理指南》(川发改能源〔〕号)文件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全力推动,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二、项目业主在建设完成后,向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申请项目验收。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在接收企业用户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共同到现场对电能替代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将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进行确认。
三、国网供区参与项目验收的电网企业为当地的国家电网公司。非国网供区参与项目验收的电网企业为当地供电主体和国家电网公司。
四、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确认后的电能替代项目方可进入电力市场电能替代交易用户名单并进入电力市场交易,按有关规定落实电能替代有关电价政策。
五、请各地在每季度末将目录内项目的推进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附件:四川省燃煤(油、柴、气)锅炉窑炉电能替代项目目录(年第二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年8月13日附件
四川省燃煤(油、柴、气)锅炉窑炉电能替代项目目录(年第二批)
来源:四川发展改革委编辑:秦维思
校对:李鑫
西南能源观察